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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介绍

协会章程

2023.02.28      来源:北京市电子商务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北京电子商务协会。英文译名:Beijing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BECA
第二条 本协会由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务服务业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等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创造机遇、合作共赢为主线,有效搭建政府与行业、行业与企业及企业间的沟通平台,服务政府、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企业;通过开展调查研究、经验交流、考察培训、学术研讨、咨询服务、诚信建设等活动,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履行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管理、行业协调、行业服务的职能;倡导企业诚信经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间的交流和合作,推动所辖商务服务业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丙131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及本会章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修)定有关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及地方、行业标准,并推动其贯彻,引导会员认真遵守。
(
)依法制定行规行约,搞好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法律服务。
(
)开展商务服务业信息化及电子商务发展状况调查,行业共性情况收集,关注国内外行业动态,研究行业发展方向,探索行业发展规律;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刊物,及时向会员及有关政府部门提供商务服务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发展现状、趋势及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
(
)开展商务服务业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行业研讨、学术交流,优秀品牌培育、提升、宣传、推广,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
(
)加强国际间的考察、合作与交流,协助企业吸引外资,引进国外智力,组织国内外信息化服务技术和电子商务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推广,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
(
)组织开展行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转让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组织开展论证、监理、评估工作,为企业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
)承办业务主管和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和接受会员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自愿加入本协会,尊重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依法经营;
(
)在北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有关法人、机构组织;有志为北京市流通服务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做贡献,并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提交书面(含邮件)入会申请(同时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等盖上公章快递到协会);
(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年度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申请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该年度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三次以上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退会会员名单将定期在协会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定期在协会网站予以公布。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包括并不限于:
(
)经提醒后依然公开违反本团体的决议;
(
)故意损害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
)未征得本团体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利用协会名义为会员单位或个人谋取私利。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
)决定重大变更、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提出下届理事会的理事、监事的候选人;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审议决定会员加入或退出本协会;
(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十一)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行业贡献;
(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协调和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本协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提出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定;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讨论决定;
(
四提议副秘书长名单,报会长批准;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上届理事会提名推荐,经本届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
)选举产生监事长;
(
)出席理事会;
(
)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
)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
)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利益和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
)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
)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
)会费;
(
)捐赠;
(
)政府资助;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7119日第三届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